崇禎十七年秋

第1153章 依法治國,以德育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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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從秦漢至元明的歷史時期內,中國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詐欺手段剝奪他人自由、使之處於被奴役狀態的行為,稱之為「略人」,將出賣略得人口的行為叫做「略賣人」。

    西漢初年《盜律》,處刑極其嚴厲:只要有了「略人」的行為,無論是否已經出賣,都要處以「磔刑」;知情收買之人「與同罪」;不知情收買及轉賣的,「黥為城旦舂」,買者後來知情的,也要同樣處罰。

    漢承秦制,漢朝的很多法律,很可能直接來自於秦律,是法家提倡的嚴刑峻法政策的體現,有些太過苛嚴。

    不過隨著時代的演變,對於「略賣人」的行為,處罰逐漸減輕,《大明律·刑律·盜賊》規定:「略人」賣為奴婢的不再是死罪,不分首犯、從犯,都處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    這是律法的規定,但是這些都是統治階層為了統治底層人,而弄出的一套規定,只能治一些拐賣人口的小賊,對於豪強大戶強搶民女之內,卻沒有多大的約束力。

    眼前這群人的行為,明顯是不符合大明的律令,是觸犯了法律的行為,但是明朝除了有朝廷的律令之外,民間也有民間的規矩,有的宗族甚至還有自己的宗法,私設刑堂,朝廷也是默許。

    比如**之人,直接浸豬籠,比如偷竊直接打死,還有父債子償,拉人妻女抵債之事,在民間看來,多是天經地義的事情,百姓並不覺得這觸犯了刑律,官府也懶得介入,鄉野間的事情,多是由鄉紳族老處理,官家的勢力不下鄉,這已經是幾千年來的規矩。

    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,男人跑了拿人妻女抵債,雖然行為令人厭惡,可是民間還是能接受這種處理方法,因為弱勢的一方,也沒有資格來挑戰豪強立下的規矩。

    這種灰色的行為,在整個大明,肯定是廣泛存在的,可是王彥不允許他發生在南京,不允許五德商會也不遵守律令。

    作為掌權者,他自然也知道這些灰色的東西存在,整個大明朝的行政機構,也管不到那麼多,但作為當權者,作為朝廷,他必須要旗幟鮮明的反對,打擊這種灰色的行為,不然最高的統治者都不反對,那這種灰色的行為、潛規則就會更加肆無忌憚,被默認合法,真正的律令就會被進一步踐踏,而底層的百姓也會對政府絕望。


    管不管得了,是一回事,有沒有態度和想不想管,又是令一回事。

    王彥希望能建立一個強力的中央,將鄉紳和豪強掌握的一步分權力收歸朝廷,特別是不許民間動用私刑。

    「殿下,五德號向民間放貸,給一些商人提供資金,讓他開設作坊或是進行貿易。這些商號有虧有盈,盈利後五德號自然得利,虧了的五德號便要將貸款追回!」王夫之上前一步,在王彥耳邊說道:「追回貸款這種事情,十分繁雜,有些人甚至有錢不還,商號沒有那麼多精力和這些人糾纏,所以除了通過官府來追債之外,商號也會將一些比較難追的死債,交給一些民間的幫會,讓他們代為追繳,而追繳上來的銀錢和幫會按協議分配,商會高層也不知道幫會這麼追債。」

    王夫之不僅是楚派大佬,同時也是王家的人,他見王彥臉上憤怒,怕他遷怒五德號,於是出來說了幾句看似公正,實則為商號開拓的話。

    王彥皺了下眉頭,慘笑了一聲,「這麼說五德號就是只賺不賠,專門收好處,一點風險也不承擔嘍。」

    從王夫之的話語,王彥知道,商會高層對於追債的情況,肯定是了解一些的,只是他們選擇性的忽視了。

    唐、魯還有許多大臣看不慣王彥,還是有原因的,就說這五德號,賺錢實在是太容易了。

    錢莊貸款給商人,商人賺了,五德號要拿錢,商人賠錢了,立刻一紙訟狀遞到衙門,將商人的資產抵債,可以說是穩賺不賠的行業。

    有許多人也想進入錢莊這個行業,不過多半是賠得血本無歸,沒有背景,訟狀遞到衙門,官差拖著不辦,幾次下來,錢莊就倒了。就算有背景,一些錢莊也只能局限於某一省,某一地區,哪裡能和五德號影響力遍布全國相比,是問楚王的錢誰敢不還?哪個衙門敢不幫助追討?

    王彥聽了王夫之的話,其實已經明白了他的意思,五德號是不能動,這事也不能算在五德號的頭上。

    統治階級,賺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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